我女儿五年前被前任老公抱走,一直给长辈带,前任老公一直不在家,也无论闺女,迄今他们家老年人也不许我带闺女,我想问一下老年人有养育小孙女的责任吗?我该怎么做才可以要回闺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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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没有法律上的规定,只剩道德的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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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