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事情起因:乙方(女,55岁左右)晚上因不加班,心中也有情绪,下班后与另一同事喝酒后手中拿着个废品纸箱回厂,在厂门口刚好遇到甲方(男,30岁)开车回来厂,甲方慢慢开车拐进厂门口时,乙方怀疑甲方的车侧边挂到乙方衣服,就边走边连续出口骂甲方:不要撞死她。甲方在进厂后,看到乙方仍然在骂同样的话,就生气走过去推了乙方,乙方顺势倒地,造成口唇咬伤出血,膝盖位置有轻伤,而后乙方起来与甲方扭打起来~后来傍边的人报警,在警方的见证下,甲方提出私下解决,乙方同意。当晚甲方陪乙方到正规医院检查与验伤并就乙方反应出的疼痛部位进行拍片。当晚主治医师诊断为口唇咬伤,其它部位并无大碍,可以回去观察治疗。经过护士对乙方进行口唇消炎与膝盖关节位置擦伤药后,乙方回到家中休息。第二天乙方发现嘴唇红肿,无法吃东西,并通知其子儿过来,乙方在厂部部门主管的陪同下到私人医疗诊所进行打消炎针与营养品。后来乙方子女提出要求甲方陪乙方再次到正规医院进行治疗与拍片观察。在正规医院的时,乙方子儿提出要做对乙方进行全身检查,甲方同意。前后进行完后,甲方已经花去近5000块医疗费。当晚乙方子女提出要乙方留院观察并要求找陪护,甲方同意并办理乙方住院手续。乙方安定好住院病房后,找好陪护后,乙方子女考虑他们要回去上班,对陪护的照顾又不放心,提出要办理出院手续,领乙方回家治疗,向甲方提出预支持20000块治疗费,后续治疗费用清单再给甲方。甲方与厂方领导进行商量,也与乙方家人沟通,大家进行沟通后,最后大家一致同意让乙方住院观察一个晚上,第二天一早再办理出院手续。当晚甲方与乙方家人签订一份预支付20000块的治疗费用协议书由甲方与乙方儿子签名并附上相关身份证信息,双方各拿一份,见证人是厂区负责人与厂长。一周后,乙方康复情况良好回来找厂区负责人说要回来复工,厂负责人提出要乙方和甲方先签订一份互不追究协议书后,且身体确实康复才可以回来上班。请问律师:1.此次甲乙双方推打致乙方受伤,厂区是否有责任??2.乙方家人提出的预支付20000块钱治疗费用是否合理?现在甲方要怎么样向乙方索取相关治疗单据?并支付乙方提出的相关赔偿问题??3.甲方如果提出签订一份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协议书,而乙方不同意,又不提交相关治疗单据,甲方要怎么样维权??以上请律师们帮忙解答。谢谢!

2019-01-07 23:47: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因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近亲属对伤情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司法机关一般应当进行重新鉴定,并且对人身伤害进行重新鉴定的,应当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因此,受害者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责任人必须予以赔偿。

    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其赔偿方法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这块费用法院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 医疗费的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即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赔偿应当与损失相一致。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

    医疗费的相关项目

    1、挂号费;

    注: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2、医药费;

    2.1在确定医药费时,用药原则应当坚持"对症下药",可用普通药物治疗的伤情,不用昂贵的药物。

    2.2用药范围应当控制在公费医疗范畴。

    2.3确定医药费用时应将处方和医疗费用发票有机结合起来审查(凡不具有针对性、可用可不用或者用于其他疾病的药品,属于不合理用药)。

    注:指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3、检查费;

    3.1注意要排除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伤情必要的除处)。

    3.2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
    医疗费
    注:检查费是指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为治疗所需和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用、彩超费等。

    4、治疗费;

    注: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5、住院费;

    5.1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

    5.2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以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注: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

    6、其他费用。

    注:如器官移植、专家会诊的费用。
  • 工伤无伤残等级,那么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待遇有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等。 
    2、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 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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