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北京的应届生,我去年11月底跟北京的一家公司签定了三方协议,在三方协议上只约定了毁约金是5000,没有其它的。今年2月份我找到一个更适合自己的工作,我向公司提出了违约,并表示我愿意支付违约金5000,但是公司提出不能违约,只能7月份办理入职在辞职,但是7月份之后我就不是应届生了,我的户口,五险一金都将受到影响,之前签协议的时候公司并未提出不能毁约,也没有以任何文字的形式写下来,但是现在告诉我不能毁约,我想咨询一下:公司这么做合法吗?他们有权利不给我毁约吗?谢谢

2019-01-08 00:03: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合同法施行之前,我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明确只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两种违约金:
      
    1.用人单位出资让劳动者去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但金额最高不能超过用人单位支出的培训费用,且按约定期限逐年递减.
      
    2.关于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保密协议,可以约定竞业期违约金,约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段时间不得到同类的公司就职.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月,离职后原用人单位需按月向劳动者支付不能到同类单位任职的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不算违约.

  •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
    (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 劳动者辞职的,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并且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是应当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
    在劳动仲裁中,用人单位应当就产生的专项服务费进行举证,如果没有证据,将不会得到支持。
    违约金的数额按照未履行完的服务期的比例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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