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人渣(我丈夫)结婚六年五周年了,我和他有一个六岁的儿子,但是我们一直没登记只办理了婚礼,他们村子的人也都知道,婚后他会打我骂我我一直在隐忍,但是在我儿子三岁那年他出轨了,心灰意冷从而导致我离开了他们家三年没了消息,我离开后他和小三在一起两年,这事也是人尽皆知,至今今年的六月份,阴差阳错的让我和他又在一起了,我本来想一直将就下去的,可是我真的无法忍受了,跟他在一起除了他对我打骂就是和他吵架,这种日子我一天都不想呆了。据说我可以依法起诉与他解除同居关系和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那我和他同居期间所欠的债我是不是也要承担呢?假如我起诉他抚育纠纷失败了,没能成功要到孩子,那我前几年没有给的扶养费是不是也要一并补齐呢?

2019-01-08 00:22: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我国婚姻法并未明确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是否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从法理及立法原意上看,一方在解除同居关系时,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因为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生活状态的选择,法律不予强加干涉。从法律权利义务的角度上看,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与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存在很大的不同,同居中的一方很难能够像夫妻中的配偶一样得到法律的保护。
  •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同性不算),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
  •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
    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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