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06年12月买了一套二手房,当时办过户手续时说到户口的事情,卖方说户口已经迁出,也没有押他们的房款,我也没有去派出所查一下,就相信他迁走了,结果我去年办理我的户口时,结果发现原户主的户口没有迁出,现在也联系不到原户主的人。我想请问一下我该怎么办?

2019-01-08 01:13: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孩子没户口怎么办?需要具体分析。 
    一、如果还未成年的,可以按照超生户口来处理,超生孩子上户口不必再缴纳社会养费,可以具体咨询一下当地的计生部门。
    二、如果孩子已经成年了,那么可以参照如下来上户口:
    1.可以孩子独自或者由父母陪同,到父母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要求上户口,他们会有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来办理即可。
    2.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 二手房过户办理流程步骤:

    1、购房资格核验(住宅类);

    2、网签合同;

    3、地税部门核定契税;

    4、房屋发证大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手房过户交易流程必须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受理窗口提供);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4、网上签约的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原件;

    5、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通过专有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买卖双方当事人约定自行划转交易解散资金的,应提交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 转声明原件;

    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

    7、房屋所有权证上的房屋登记表、房屋平面图将产权人名字遮盖复议买方人数+1份。

    8、其他资料:

    (1)、住宅类房屋买卖的,还需提供购房资格审核时申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结婚证明、户籍证明及其他材料原件;

    (2)、央产已购共有住房转移的,还应提交《在京中央单位已购公房变更通知单》原件;

    (3)、已购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未满五年的,不得按市场价出售,确需出售的,需提交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确定符合条件的购房 人的证明原件;满五年出售的,需提交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部门开具的放弃回购权的证明;

    (4)、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证明;

    (5)、标准价、优惠价提交补交房价款证明或满65年工龄的证明原件;

    (6)、国有土地使用证(整宗房产的);

    (7)、整宗划拨用地或者整栋楼房占用划拨土地的,提供划拨土地转让批准文件;

    (8)、商业配套设施转让的,还应提交按规划用途使用房屋的承诺原件
  • 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主要有以下四个步骤:
    (一)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房产买卖双方通过接洽协商,对所交易房产的坐落位置、产权状况及成交价格达成共识之后,买卖双方即要签订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
    (二)接受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审查。房产交易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后,管理部门要查验有关的证件,审查产权,要到现场作必要的调查,并由估价人员对交易的房产进行估价。
    (三)立契过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根据产权性质和购买对象,按审批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经办人将通知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相关证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确权证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共有的,其他房屋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
    (四)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换取新的房产证。
  • 土地买卖没有过户,当事人就不能从法理上拥有该土地,容易引起民事纠纷,因此当事人要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埋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符合上述规定,否则即为非法转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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