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情况1、2010年4月与A公司“注:外资”续签了5年合同,合同中的工作地点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号,从事品管部主管工作。2012年公司因经营问题,不再生产该类产品,转为由其它工厂代工,现公司要我去该代工厂驻厂(位于平江区),没有需要不需要回自已公司。

???情况2、该公司曾在浙江省有B公司“注:中外合资企业(现已无)”,而本人是在2002年底,其苏州工厂建立时,从B公司被派遣过来,当时社保及合同未转至苏州。到2005年4月,合同及社保转至苏州工业园区。现本人手上有如下资料:

(一)在B公司时的《养老保险手册》,手册中的转移记载中记录“从97年8月到2005年4月在B单位?工作期间共缴费7年9个月。

(二)A公司续签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原件丢失。

(三)A公司多月的工资单,工资单中注明的入职日期为2002年12月6日。

问题1:因工作地点及工作内容变更,如果本人不愿意,而公司7月份将我解聘,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参考的法律条款是哪个?

问题2:如果用人位应当向我支付经济补偿(本人工资未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不受12月限制),我主张从1997年8月到2013年7月计算补偿,劳动合同法生效前11个月,劳动合同法生效后6个月,共计17个月工资。是否正确?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08 03:25: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每月缴存的社保费用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用人单位缴纳的,二是劳动者承担的。劳动者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规定事假期间由劳动者个人承担存在法律风险。原因为:
      
    1、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能以约定形式减免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定义务。
      
    2、劳动者请事假是得到用人单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批准员工的事假,也可以规定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而不为其缴纳社保的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因法定和约定情形中止的,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费。除此之外,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其他关于单位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显然,员工请事假与劳动合同因故中止不可同日而语。就此而言,单位要求员工承担事假期间的社保费用,也欠缺合理性。
  • 员工的社保可以申请社保转移,在新公司继续累计缴纳即可。无故辞退是违法的,可以要求两倍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公积金以前的那个数。

    要注意在没有接到正式辞退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否则拒绝办理离职手续。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辞退你就不上班,到时用不良单位会不承认说你自己旷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这样你没有证据证明是公司辞退你的。
  • 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可见,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作为合同变更的内容,必须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如果没有经过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调薪、变动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合同按原约定继续履行。
  • 工作地点变更,视为劳动合同变更了,劳动者可以拒绝。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可以不同意。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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