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前妻于2011年3月离婚,2012年12月双方写了补偿协议:以我的名义免费租赁房地产10年,补偿10万,每年支付1万。对不起,律师,这个补偿协议可以视为赠与关系吗?我可以终止协议吗?

离婚
2021-05-05 20:51:56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赠与如果没有公证或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可以取消,你可以和对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变更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