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和房东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期为5年,房价不随市每年一次,年租金为13000,租赁期为2017年4月1日,最后签订时间也写在2017年4月1日,现在的日期是2017年3月17日,签订时第一年的房租结束,没有收据,房东后悔,请问这个合同是否有效。

2021-05-05 23:29:59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1、房客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时缴交房租。如果房客拖欠房租,房东可以发出催缴通知函,但若房客继续拖欠,建议向法院起诉;
      
    2、如果合同中约定了拖欠房租可以解除合同,则房东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六十条 【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 即使没有签订租赁合同,依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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