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合《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九种情况之一和第十八条的规定,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
收养他人子女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此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及其配偶均系农村居民;
2.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并且依法生育一个子女;
3.其他兄弟未生育、收养子女;
4.其他兄弟签订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协议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其他兄弟有下列情况之一:
(1)婚后
同居五年以上,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为“不孕症”的;
(2)夫妻一方患有严重影响下一代健康的遗传性疾病不允许生育,且一方实行绝育手术的;
(3)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确系严重智力障碍或生殖系统等严重残疾,不宜或不能生育的;
(4)40岁以上未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