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爸爸年以前做城际铁路经营中巴客车,下车,在车上摔一跤,跌伤了膝关节,股骨颈挪动且骨裂。驾驶员那时候将我爸爸送至医院门诊,并交了一部分治疗费,可是我爸爸膝关节动了2次手术治疗,全是伤口感染,创口没法痊愈,如今动动第三次手术治疗,驾驶员不愿交费,医院门诊早已扣费接近2万,我想问一下这一安全事故是啥安全事故,义务如何区划?

医疗事故纠纷
2021-05-06 16:10:4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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