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与乙方签订住房合同的条件,乙方不继续租赁的,必须在10天前通知甲方。甲方有责任提醒乙方。合同到期了吗?如果甲方没有注意的话,不是违反了吗

2021-05-06 19:23: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房屋的买卖涉及的是物权的变更(房屋产权变更了),房屋的租赁不涉及物权,是合同的债权(只是房屋的使用权通过合同出租)。
    对某一财产,物权和债权同时作用时,一般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及物权的效力>债权的效力。
    比如:甲要买乙的房子,并且订了合同付了钱,但还没过户;结果乙却把房子以更高价格卖给了丙,过户了。这时甲是拿不到房子的,只能要求赔款。因为丙的物权效力大于甲的债权效力。
    但是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简单点说,你先租了房子,房东再卖掉房子,这时新的房东不能以房子以买卖为由,要求你归还房子,原来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 要看具体情况处理
  • 合同是怎么约定的,乙方是否有转租权?如果达到一定情形,甲方解除合同,丙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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