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我们在2013年1月2日签订了购买二手房合同,合同的附加条款中规定在2013年2月20日甲乙双方去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房屋审税过户手续。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批款。之后,我们在2月18日去进行了审税,在3个星期后,可以去过户了。但是,现在上家说我们过户晚了,应该在2月20日应该完成过户,要我们支付违约金。请问,上家的要求是否合理?

2019-01-08 12:29: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交易卖方违约且不出违约金的你可以起诉的,同时可根据合同提出违约金补偿。在二手房交易过程可能出现违约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因买方原因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的违约责任;
    6.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上面提到的
    1、2两项属于逾期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3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根本违约行为,
    4、5属于履行义务不当或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
  • 关于买二手房违约金20解答如下:
    1、双方已签订居间买卖协议(同中介方实施交易行为,所签署的协议,只要双方签字,手续合法,并加盖中介方公章,也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律证据依据的),就要按照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买卖交易。
    2、如在首付截止日前通知或催促或约定卖方(或中介方催促)进行首付款转账(或现金给付)手续,卖方一味拖延的话,那这个违约责任就属于卖方;
    3、如与中介方在首付截止日前并未通知、约定卖方进行首付款转账或给付手续,直至延误,那这个违约责任在于和中介方。
    4、无论方双方谁违约,根据居间协议的违约责任进行违约赔偿,一般的违约金赔偿为定金金额。也就是说卖方违约将赔偿买方所付的定金金额加定金(即退一赔一);温馨提示:
    1、如未签署正式交易买卖合同,以双方在中介签署的居间买卖协议为准。
    2、违约金以协议注明赔偿责任中的金额为准。
    3、居间合同签字需卖方产权证上产权人签名(未成年儿童无需签字),无民事责任行为能力者等需由法定监护人签字,否则该协议无效。
    4、如走司法程序解决,需中介方出面作证。
  • 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违约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诉讼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拒绝配合过户,如买方在评估法律风险后及时查封房产,就能够占据主动,是战是和尽在一手把握。然而,实践中二手房纠纷案件法院对于判决强制过户还是相对谨慎,而如尚未办理完结银行按揭贷款,贷款审批通过的可能性以及买方自身的付款能力也需提前考量,毕竟大多数法院同意强制过户的条件之一是买方需一次性备足购房款。
    ??在这种情况下,提起诉讼,边打边谈,萝卜大棒一起来就成了买方的优先选择。买方可以聘请律师与卖方谈判,充分告知其违约可能的后果以及在房产已经被查封的情况下,卖方继续选择违约十有八九是得不偿失的,如条件允许,买方在过户后可以予以卖方适当补偿。
    如能充分说明厉害,使得卖方妥协,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不失为一个不错的选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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