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出走二十三年,没和爸爸离异又在其他地区娶妻生子了,当时带上我一个侄子走的,户籍如今仍在这里,可是她在那边改了姓名又有户籍了,我这边户籍锁定了给孩子添不上户口,她不愿回家帮我消户籍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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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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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问题一般归属公安系统的户籍管理部门管辖,作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乡镇派出所也承担户籍管理的职责,如果遇到有关改姓名的问题,可以咨询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的户籍管理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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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