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当时买房时是94.44平,后来开发商通知实际面积是99.38平,要求补交差额,合同上: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第1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继续履行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按实际面积多退少补。

??2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卖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如果按第一条的规定需付款是(99.38-94.44)*2070(购房时单价)=4.94*2070=10225.8;但是如果按第二条的话就只需要交付超出面积3%的房价款94.44*3%*2070=5864.724,两者相差4000多块呢,当时签合同时也没有考虑到会出现这种事情,又一次看电视也讲到了这种情况说的是按上面第2条的处理办法,可是我的购房合同上说的是按第1种办法处理,无疑是维护了开发商的利益。我想请教一下,关于商品房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处理办法吗?我该如何做才能按第2条处理?开发商是违法的协议吗?急!!!期待您的回复

2019-01-08 19:38: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协议,同时合同中的内容也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必须严格执行。所以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那么基本可以认定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尽管合同中没有退房约定,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话,那么另一方可以主张解决合同。
  • 买卖商品房一定要看开发商“五证”是否齐全。五证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买房一定要看土地、房屋的产权的关系是否清楚明了,有无遗留下来的纠纷的问题等,防止一房两卖;审定这个房屋的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注意这个房子的产权证上的业主姓名和卖房子的是否相符,有没有*押的情况或者共有人等;还要搞清楚所买的房子是商品房、集资房还是经适房。
    集资房是需要单位的盖章后才能真正的上市交易的,然而经济适用住房是要住满5年才能购上市交易的。
  • 商品房产权,实际上说的是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权益是永久的,至于有年限的,是土地使用权。
    我们国家规定土地是国有的,你的房屋建筑在国有土地上,对土地有使用的权力,这个权力的时效分50年和70年两种。
    其中如果土地的性质是综合用地,也就是说土地上的建筑不仅包括住宅,还包括商业、医疗、教育等其他类型建筑,这样的土地的使用年限是50年的。
  • 购房时签订购房合同补充协议要注意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   注意:   所谓补充协议,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对正式契约中不适合当事人实际情况的条款进行变更、修改、补充、完善而订立的协议。
    按照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否签订及如何签订补充契约完全应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当事人。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契约自由原则,也是购房者的基本权利。
      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
    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
    ”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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