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房延期,应于2017年11月交房,延期至2018年6月,且未通过检查,收到未通过检查的房屋。开发人员于2018年10月通过检查,12月集中交房,可以通知开发人员延期吗?我可以回到6月到12月的延期吗?

2021-05-09 18:36:20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买卖合同中开发商延期交房,购房者能否解除合同
    开发商在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时,没有按期交付商品房或者协助买受人办理房产的权属登记,即出卖人给付延迟。
    除当事人有约定外,法律一般不认为出卖人因此构成根本性违约,故不直接向守约方也就是购买人赋予解除权。
    买受人向出卖人催告履行后,出卖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买受人可以行使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5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延迟交付房屋,经催告在3个月内和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以支持。买受人行使解除权有期限约束。
    该条第二条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3各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 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1年内行使,预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当买受人依法行使解除权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则双方按《合同法》第97条结算及第107条确定出卖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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