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个学生,我有朋友找我从分期平台借了几千块钱没有还,他还欠了很多人钱,甚至骗了很多人帮他借了很多钱都没还,他还自己借了很多平台的钱也一直逾期不还,他现在在外地上学联系不上,当时也没找他打借条什么的,请问他这种情况算是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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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起诉
1. 应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
2. 应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
3. 应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
4. 应写清楚还款的具体年月日;
5. 应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包括大写和小写金额)等约定;
6. 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间及付款方式;
7. 应有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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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的欠款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第一,直接与债务人进行协商,争取对方直接还款;
第二,可以找中间人进行协调,达成还款协议,尽快还款。
第三,上述途径还是拒绝还款,债权人可以收集证据,然后去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决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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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借条中的抵押: 如果借条中写道债务人提供自己名下的房产、车辆或者提供其他人名下房产、车辆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如果是房产,不仅需要房产所有的权利人签字确认,还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行为不成立。如果是车辆,不仅需要车辆权利人签字确认,也应当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否则抵押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附法律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
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
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
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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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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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