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房产证上标注房改面积是55.02平方米,总面积是72.04平方米,多出的17.02平方米是我按照开发商给出的价格购买的。(事实上,整个房子都是我出钱购买的。)虽然在产权证上没有写我的名字,这个对外界来说似乎不具备法律效力。而对我们而言是共有产权了的,因为我们均签字认可的,这个房屋在事实上及自己人里是我与父亲共有产权的。而哥哥与其子,他们明知房屋产权的来龙去脉,却哄着父母把房屋转到他们的名下,恶意地侵吞这个房产。又没有征得我的同意,所以,如果这个房屋上市是违反了这个条款的。
如果房子是要卖给外面的人,这个共有性别人不认可,也就算了。但作为亲人的哥哥与其子明明知道这个共有性的,也要把房屋占为己有,这就是违反了这一条款了,这是非常不道德的,也是非常不符合亲情的。
事实上:如果父母没有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哥哥与其子能够重亲情,摆事实,讲道理,这个房子是由我处置的。就是哥哥与其子的邪恶之念才平地起风波,搞得家里乌烟瘴气,内耗不止,这也是家庭的悲剧。
制定《桂林市房改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本意就是公平正义,阻止恶意侵占房产,阻止不当得利的。
附?签字证据?(他们签字?认可该房是我全部出钱购买的。又特别指出这17平方米是我按照开发商的价格购买的。)
请问:?这样能够阻止哥哥与其子他们把房产转到自己的名下吗?
由于房改房的上市要单位审查的,?我能够通过单位阻止哥哥与其子他们把房产转到自己的名下吗??
如果不行?则走怎样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