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商后,如果不通知其中一方,另立遗嘱,遗嘱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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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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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只要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内容就有效,老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只给一个子女,也可以是多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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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实质和形式要件。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公民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这样的人才具有订立遗嘱的能力。
2、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如果是被迫和欺骗而订立的违反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思的遗嘱,是无效的。
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
遗嘱人在所订立的遗嘱中,不能把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某些不能继承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共有人应得的财产等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自己所有的财产指定他人继承;
遗嘱应当给胎儿留下必要的继承份额;
不能取消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
如果遗嘱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则违反的部分无效。
4、遗嘱是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口头遗嘱、以录音方式所作的遗嘱和书面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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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