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有一个人欠我钱一直未还,追讨数次无果,在16年一月16日奠定借条,借条说如借款16年一月30日未结清,将于2月份起每个月还贷4万直到结清。但是到现在截止一分也没还,期内通电话追讨一直以各种各样原因推诿。如今我觉得提起诉讼,我想问一下诉讼时效期间过去了吗?能够请律师打官司吗?

2021-05-15 23:21:22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 【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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