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合理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款规定,一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而当事人在酒店前台白班每日工作十小时,这本来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二是法律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是不包含中午休息时间的,即中午休息时间是额外的,不能因为休息一小时而要求劳动者再额外补加工作;三是对于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的行为,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工资上实行相应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沟通无果,可以向当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异议,或者申请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