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自2016年3月26日始,本人应聘操作工入职营口德美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并允许我住单位宿舍允许我自己在宿舍做饭。入职后第三天,管人事的和管生产的负责人就找我协商让我负责保安这一块的工作。我当时没有答应。继续协商后,以我的工资和其它待遇同操作工一样的情况下,我答应了下来暂时先做着这一工作,同时也要求领导尽快招聘保安也好把我替换下来。因为当时的厂区就是在一个没有任何安全措施没有围墙到处都能进人的一片开阔地。因为当时刚刚开始试生产,设备总是出问题。入职的人员不够用,所以生产经理要求我在16个小时之外的操作工人上班期间也得到岗。这种情况一直坚持将近两个月。两个月后公司换了新的老总和管理人员,虽然16个小时之外不用到车间干活了。可是心得负责人有给我加了两项工作:??

1、中午车间值守一个小时

2、每天厂区男卫生间的保洁工作

(卫生间保洁每天也要干将近一个小时。)

为此我一直要求回到操作工岗位,可是领导就是不批准。甚至直接威胁我,如果不按领导安排的工作执行,就离职辞退。

????因为只有两个保安负责厂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厂区又是在荒郊野外。经公司领导允许我就买来一条狗狗来辅助我的安全保卫工作。为了狗狗不在厂区给公司上班的人员找麻烦我自己花钱买狗笼子养狗喂狗。可是新来的老总没来多久就让我搬出来公司宿舍,并在我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责令两天内必须把狗和狗笼子也搬出厂区。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我为了工作便赔钱卖了狗狗和狗笼子。又花钱出去租了房子。可是,就在我刚刚把一切安排就绪,刚刚稳定下心情的时候,突然接到被辞退必须离职的通知。这不是害人吗?就在这短短的几天我就眼睁睁的赔了一万多元钱。

??请问,像我这种情况又在对劳动法不熟悉的情况下在离职协议和解除劳动合同上签了字,还能起诉原单位吗?能或者不能?法律依据是什么?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0 11:44: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工作时受伤按照工伤处理。建议受害人住院治疗,住院治疗的,享受医疗期待遇,医疗期内工资照发,并且支付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构成伤残的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住院治疗终结后,才可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于其侵权主体不同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赔偿数额的确定基于几个方面,
    一、是被害人的年龄及其家庭成员年龄结构;
    二是受害者伤残等级;
    三是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
    四、是否继续治疗和康复等等,法律问题确实很复杂,而且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相当复杂,是以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来区分的。
  • 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违纪辞退和正常辞退。违纪辞退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内部规章,但未达到被开除、除名程度的职工,依法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职工的情况,依据改革过程中国家和地方有关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安置富余人员的政策规定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的一种措施。  首先检查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中对于这种过错认定的严重程度。劳动者虽然被单位以违反劳动纪律名义开除,但上班睡着就直接开除(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开除的决定可能会被撤销的。一般情况下睡觉还不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所以公司开除劳动者,理由上不是很充足。  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金的问题。如果公司不同意的话,劳动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提出控告。如果公司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保之类的,一并提出控告。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第2条规定,企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可以辞退:  
    (1)严重违犯劳动纪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3)服务态度很差,经常与顾客吵架或损害消费者利益的。  
    (4)不服从正常调动的。  
    (5)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不够刑事处分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7)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职工,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行。
  • 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那么公司高管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什么问题呢?   
    (1)聘任和解聘的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不同于一般的劳动者,他主要是由《公司法》等法律专门规定的,如依照公司法规定未经用人单位董事会的决议,用人单位是无权直接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规定明确,以便和普通员工的劳动合同区别开来。  
    (2)加班费问题   对于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工作性质是与普通劳动者不同的。在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以后,向公司要求给付加班费的问题,但在司法实务中,高级管理人员有加班费一般得不到支持。   
    (3)保密条款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所以为了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就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增加保密条款,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一般是进行原则性规定,最好能单独签订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且对违反保密条款时应承担的责任做好约定。  
    (4)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用工时或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经营同类业务或在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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