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

我06年4月在一个公司上班,结果上了一个星期公司里的那个人就说我不适应这份工作把我辞了,那一个星期的工资她也没有支付给我,我问她她说这一个星期是学习期公司是不付任何工资的。可是当时我应聘的时候她并没有说这些,我打电话给她她说是你不满意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我该怎么办

2019-01-10 13:25: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的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关于临时和具体工作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8条的规定: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工资卡做担保期间,工资能全提出来。担保并不是冻结,所以可以将钱取出来。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当借款人违约或者无力归还贷款,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及其他组织或公民(自然人)可以做保证人。
  •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4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