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律师,我是今年三月份去拉萨在一个认识了两年朋友的公司头上班的,,年初的时候没有事,听说他在拉萨整工地,就问了下,一起给他做事的还有他小学同学和他幺爸,是二月底开车去拉萨的,老家在四川,三月一号签的用工合同,,岗位为行政财务,。然后到4月15号发了两千多工资,放假了。。。现在说公司法人涉嫌经济诈骗,拉萨经侦要求我们几个工作人员上去配合调查,我们已经回川,请问可以不去吗。?怎样处理才是最好的

2019-01-10 14:18: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董事、经理担任。在法人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法人行使职权。

    (2)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违反约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情况较复杂,须具体分析,例如:如果合同当事人是公司的,合同约定需要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才能生效的,合同未经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尚未生效,合同没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因用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向员工放假期间,是要支付工资的。根据放假时间长短、劳动者有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确定不同的支付假期工资标准。根据原劳动部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放假时间不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的(通常为30日内),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全额工资。放假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比如正常上下班、进行考勤)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假期工资;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对于停产、停工放假超过一个工资发放周期、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支付工资的标准由各地自行规定。例如在广东省规定,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支付金额;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生活费。深圳市规定,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放假期间不超过一个月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标准工资80%的假期工资;放假超过一个月的,单位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80%的工资。停工、停产工资发放期限到恢复生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为止。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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