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17.05.15入职东莞迈科,由于当时与原公司劳动关系未正式接触,双方约定先入职,在劳动关系正式解除后签订,于2017.05.27与原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关系,2017.06.03与迈科签订劳动合同,当时签署完成后个人有签字、按手印,但公司截止目前一直未提供公司签字/盖章版本的劳动合同给我。2017.12公司老板因对赌失败,股份被深圳沃尔核材(上市公司)吸收,成为第一大股东。沃尔核材入主后,对公司业务进行调整,砍掉动力电池业务,相关业务大部分人员开始清理,首批清理未转正的,采取劝自离的方式,公司未发任何书面通知给到相关人员,均采用约谈方式。我们部门领导找我们谈话后,我和其他三位同事明确表示,公司业务调整后,我们不会继续留下来。后人事找我们约谈补偿事宜,给出的政策是0.5N的补偿标准,当时约谈中我提出我入职时签订的一份迈科为我垫付6.5W培训违约金(上家公司遗留)的费用处理方案时,人事想起这茬,让我先不签,说我的事后面再谈(约谈过程未录音),后面公司总经理找我约谈,确认我是否留下,我明确回复不留,因公司业务调整后已经不是我所擅长领域,与个人的职业规划明显偏离,公司领导表示理解,会给人事反馈。后因家中有事处理,所以请假回家,一直未接到公司人事约谈,请假回来后。找人事总监谈对我处理的方案,给出的意见是让我留下,如果确实想走,让我主动申请离职。(垫付协议书中写明,我如果主动提出离职,公司垫付的款,如果未到服务年限需要返还给公司,目前未达到)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

目前有的证据为:工资单、考勤记录,之前约谈时让我们签订的那个补偿协议图片(不太清晰)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0 14:17: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按此规定辞职是合法的,并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时间一到可以离职。不过劳动者要留存好按规定辞职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因此扣发工资,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可以再要回工资。
  • 用人单位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违规收取违约金,劳动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你好,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主要内容有: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x年x月x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3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x元。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合同解除后,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9、 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劳动争议的所有安排和规定,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劳动争议。   此协议书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档案。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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