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因用人单位其中一个部门无理的原因而被合同期内辞退,现单位人力资源部以:这是本人所在的部门的决定而不是人力资源部的决定为由推辞并要求我要么换岗,要么自己写份内容为:现单位可以为其提供换岗,但本人拒不同意,要求赔偿一书给人力资源部,现在这份所谓的要求赔偿的书面资料我肯定是不能写的,因为本来是我有理的一旦写了这个东西后我就会被动了,这个肯定是不能写的,而另外一个换岗我有点疑惑了,我在原岗位工作三年多了,合约也续签了好几次了,工作能力及表现也得到领导的认可,在岗期间也没有什么违纪违规的事情发生,况且合同上注明了是在该单位的什么部门工作,合同年限多长时间!是我被无故辞退的为什么要我换岗?如果要换的话干嘛要在我工作了三年多之后才说我不适合原岗位?要换的话干嘛还和我续签几次合同?所以我不知道在劳动法里对于用人单位将员工调换岗位的具体规定是什么,还有劳动法里关于合同里约定的劳动条件(包括已定岗位,薪金,福利等)的规定可以随意更改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0 15:29: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具体是指:  
    1、最基本的条件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而非劳动者,而且双方没有达成协商一致辞(就是劳动者并不愿意解除)。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3、以上两点具备,就够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我法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如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应按劳动者每满一年工作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辞退或开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

    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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