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8年5月25日到公司就职的,至今没有交过社保,合同还是,我同事到劳动局举报后公司签的,也就是2009年2月24号签的,但是签了合同后也没有缴纳社保.?

请问我现在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多少费用,听说现在劳动仲裁不收费了,是不是不管社保还是劳动合同上的仲裁都不收费??

请高人帮帮我,感激不尽!

仲裁
2019-01-10 17:28: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用人单位不发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监察大队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处理完毕的。
    2、《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十八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二)项规定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
    对不符合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的投诉,即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诉投诉人;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   用人单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一现金方式给予了劳动者补偿,劳动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仲裁支持补缴,而且社会保险机构也能办理的,劳动者需要退回之前用人单位发给的社保补助。如果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补偿。
  •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发布)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鉴证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收取仲裁费。仲裁费分为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受理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申诉人在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时预付。  处理费包括差旅费、勘验费、鉴定费、证人误工误餐费、文书表册印制费等。处理费由双方当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5日内预付。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部分败诉的,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撤诉的,全部费用由撤诉方承担。  仲裁委员会对职工当事人缴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减、缓、免。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 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