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双方
共同委托鉴定的,由双方协商缴纳鉴定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对鉴定结果不服的,由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人垫付鉴定费。
根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
一、二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