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乙方的供应商,在销售过程中与甲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到货票一个月内甲方结算货款,第三次合同签订后,对方还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现在我们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吗?在与对方的电话交流中,对方指责我们没有提供第三次合同的货物影响他的生产,在这件事中对方有理由追究我们的责任吗?谢谢你。

2021-05-19 15:53: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运输合同的一般义务:

    1、承运人不得拒绝合理运输要求的义务
    这就是《合同法》第289条规定的“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2、承运人按照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的安全运输义务
    《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这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也是收取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代价。
    3、承运人按照适当的路线运输的义务
    《合同法》第29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义务
  • 首先,立即发正示文件声明对方提供的设备备件与合同或合同附件图纸不符合并拒收货物,其次,要求对方承担廷期交货违约责任,第三要求其承担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
  • 需要根据具体过错情况确定协商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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