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老公他爸爸,是兄弟3个。他爸爸是老大,在他4岁的时候就去世了。她妈妈和他2叔登记结婚了,生了个弟弟,我老公从19出去当的兵,我老公26结婚,老2不听话去年找了个四川的媳妇。我们一直没分家,一直在一起过的,今年不想在忍了想分家,他2叔不愿意分。有什么办法,我就是什么都没有,什么都不要,也要分家

2019-01-11 06:02: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丈夫去世,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由其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遗产进行继承;
      
    2、法律依据:
      1)《继承法》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不参与分割,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均分,但有过错一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 ,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 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所以此婚姻是无效的,但是同居期间的财产原则上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分割财产的时候也会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大小。
    孩子抚养归属,一般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原则,不抚养的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用。
  • 涉外婚姻办理时需要的证件如下:
    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外国人:

    ⑴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⑶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⑷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外国侨民:

    ⑴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

    ⑵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⑶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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