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好,现在我爷爷健在,房产证上和土地证上是我爷爷的名字,但是我奶奶已经过世十年了,我爷爷有四个儿女,请问,我爷爷直接把房屋赠予给我爸爸或者我吗?

2019-01-11 07:3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任何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经过公证证明,国家证明它的真实性、合法性,即产生法律上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调查证据时涉及某项文书,而这项文书业经公证证明,即应确认其效力,可以直接采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2、依照法律必须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则公证证明就成为这些法律行为生效的必要条件。法律对于不同的法律行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头、书面及公证证明,取决于该法律行为所产生(或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复杂性和它对于第三者的作用。虽未为法律规定而当事人自行协议公证证明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必要的形式条件之一的,这一法律行为也必须公证证明方能成立。  
    3、房产赠予的公证书,如赠与人和被赠与人对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争议、并经公证证明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当赠与人人拒不履行时,被赠与人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作出裁判。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如何办理房产赠与公证  
    (一)办理赠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行为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二)办理房产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2、赠与书;  
    3、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4、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共有人同意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同意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赠与的文件。
  • 房产证更名手续:1首先办理继承过户,因为产权人去世了,涉及拆迁补偿款的协商及手续的时候,没有继承公证书或者没有确立新的产权人的话,开发商是不和你们直接谈的。
      2继承到房产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房产过户,家里先去一个人咨询拿手续表,材料准备好后所有继承人一起去办理继承房产过户。
      3继承房产过户办理后取得继承公证书,拿公证书去房产部门过户即可。
      4继承房产过户免税,只有一笔公证费,各地标准不是很统一,有的按价值收,有的按面积收,具体标准问当地公证处,没有其他费用。
  • 房屋赠予的流程及需要缴纳的税费,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这份合同并不是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而是必须等赠与人把赠与房屋实际交付给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房屋后,房屋赠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才完成,合同才算生效。房屋赠与同房屋买卖一样,都属于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提交各项证明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一、房屋赠予的流程及需要缴纳的税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一份书面的赠与合同,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2、赠与人与受赠人持着经过公证的书面赠与合同、赠与人房产证和双方身份证直接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  
    3、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有:  
    (1)契税:评估额的
    1.5%;  
    (2)交易费:6元/平米;  
    (3)登记费:80元;  
    (4)评估费:评估额的
    0.5%;  
    (5)公证费:评估额的2%。  
    4、按照法律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房屋赠与过户的程序  
    1、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3、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4、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  
    5、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 现今夫妻离婚发生的财产纠纷主要集中在房产问题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专门就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进行了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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