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父在世时买卖形式过户给儿子的房产,未要房款实数赠予,父死后,女儿起诉哥哥要分购房款,一审判决房子以属于儿子,与遗产无关,如原告对买卖合同有异议,可另行起诉,因此女儿上诉,二审会怎么判

2019-01-11 09:41:2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的法律依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因此,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可向债务人追讨债务。
    2、继承人如何追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举证责任在原告,需要提供债权凭证或其他材料证明借款事实,还需要继承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债权人死亡证明等证据。债权人死亡后未确定继承人,债务人怎么办?债务人可将借款提存。债务人有以下情况,难以履行债务的,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合同的法定解除,指当法律上的原因出现的时候,合同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事由包括: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 工龄一般认为不属于遗产,详见下面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规定: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
    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