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陈律师,您好,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是2015年7月10日在一个房地产销售公司,入职的时候公司是一个四川公司,到了2016年6月30日,这个四川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到期了,续约问题一直没有答复,这时候我们项目负责人姓张的一个男的对所有人宣布,他自己接管了销售,也就是说他独立门户,承包了开发商的销售部分!但是他个人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想法,而是套用其他人的!然后2016年7月30日,因为我中午订餐少定3份,他反反复复啰嗦,我和张产生了冲突,他当场扔我一句,不能干你就有人,不用来了!然后我就办了工作交接,这是否属于被辞退,你他没有营业执照,我提出被辞退,双倍赔偿问题,去劳动局是否可行?8月5号,他让销售经理联系我,要求我返回签署一份客户保密资料,而我8月1日已经全部交接完毕,离职5天后要求我补签这份协议,我提出拒绝,而他则提出,不签协议不发我的工资!我想问1、他辞退我,在没有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我提出双倍赔偿是否可行?2、我是否可以拒绝签署保密协议?离职时候已经全部交接完毕,如果期间有人恶意泄漏资料,我是否承担法律责任?3、是否不签订协议,他就有权扣押我的工资提成!麻烦陈律师耐心解答下!我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利!

2019-01-11 12:39: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保密协议是属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是因为保密协议上面的内容而导致纠纷,这个是有区分的,如果是因为泄密导致公司损失,那么就属于民事纠纷范畴而且公司可以有权力追究员工的法律 责任,如果是涉及到员工的利益被侵害的,那么这个就是属于劳动纠纷范畴,所以具体要细分才可以确定是否在范围内。
  •   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保密合同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后,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签劳动合同不能随便签,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若存在劳动纠纷,劳动者可以反馈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开除、解雇、炒鱿鱼),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或赔偿,大体分以下四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俗称2N;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N;
      
    3、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总计N+1;
      
    4、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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