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公司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我垫付的部分费用公司没有给我解决,所以当时虽然我在解除劳动合同上签了字,但是我没有把合同原件给回,只是传真了一份给公司。请问,公司手里的这份解除劳动合同有效么?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1 12:44: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一、公司拖欠(不按时)发工资,如果员工不想再在公司工作下去,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公司领导批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结算工资。
    二、当然除了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反映,申调解或者向仲裁机关发起仲裁;调解或者仲裁无效的,还可以向当地的法院起诉。
    三、法律法规对于拖欠工资的相关规定:
      1,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 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除工伤待遇外,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3、如果是违法辞退,则需要按上面的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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