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承德县小兰窝村4组村民?,修建承秦高速征占我家3亩山地有林地证,赔偿标准是每亩8万元人民币合计24万元,全部征地补偿款早已打入村账户,但是迟迟发不下来原因是现在有的村民没有任何根据强说他家也有山地被占要求分发补偿款,因此我们应得的山地补偿款迟迟没有分到手里,本来村里账上合计70万元的山地补偿款被挪用了20多万仅剩下不到50万元,镇政府相关部门让村里自己商量解决问题,村里却一直解决不了此事,本来没有占到山地的村民坚持说他家山地被占要求分钱,我们被占土地的农户拿不到自己的征地补偿款,请问我该怎么办,怎样制止村里挪用账上的山地补偿款,怎样才能拿到我的土地补偿款,谢谢

农林牧渔
2019-01-11 13:22:2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物权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出让方式的土地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给予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