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货物运输合同金额超过150万,无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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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10:54:00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合同法》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第二百九十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二百九十二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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