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2009年9月领的结婚证,婚后我一直在外打工,后来因感情不和,我2010年的12月回老家提出提婚,男方也答应,但是有个问题就是结婚时,男方付钱买了一套房,但是写在我的名下,还向银行按揭贷款了五万,当然也在我的名下,我提出离婚时说过我不要房子,就给他过户,但是他没有正式工作,贷款一次性还不了,所以我就没?办法给他过户,后来就只有这样拖着,然后我就外出打工,两年多没?回过老家,后来回去他说准备卖房,可是买家都嫌贵,便宜他又不肯卖,现在我们依然这样拖着,您说,我现在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离婚
2019-01-11 14:26: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结婚前,夫妻一方个人出资按揭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下称《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的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个人出资按揭,在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在婚前取得以个人名义登记的房屋产权证,离婚时该房屋属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的解释,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基于您的描述,该房产属于您婚前财产,现在离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只需将对方还的贷款以及增值部分予以补偿即可。
  • 首先,男方一人出资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原本是属于男方一人的房产。但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原则上为夫妻共有财产。该行为视作男方把一部分房产份额,赠予了女方,使得女方成为房产共有人,女方在离异时可以主张自己名下权益份额。其次,如果双方未有书面约定按份共有的,应认定为共同共有,但男方能证明一人出资购买的,在分割的时候可以主张多分。最后,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 如果男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不存在以下过错的,可以拒绝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想离婚,一定要快,不能因为得不到赔偿迁就,双方应该坐下来协商,实在不行退一步。既然男方拖着女方,女方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诉讼到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审理最多三个月审结。女方做法:协商解决,去法院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