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给我解答疑问的同志好,

我于2008年7月大学本科毕业,2008年5月在校与深圳一家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之后7月底在公司签订了《深圳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里规定服务期限是5年,劳动合同里有一句话“双方约定违约金额为本人当时月工资的三倍”,现在有三个问题需要各位帮忙解答:

1.请问这个违约金约定是否合法(本人在公司没有参加第三方的培训,从事的也不是保密行业)?

2.如合法,那服务期未满,本人单方面辞职是否需要支付这笔违约金?

3.因为是外省户口,公司帮本人办理了公司的集体户口(深圳),如单方面离职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公司是否有权以办理了深圳户口为由要求支付赔偿金并在户口迁移方面不予配合(因为迁移户口所需的户口卡在由公司持有)?

劳动合同纠纷
2019-01-11 16:46: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切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未履约的,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就是培训时花销的培训费。如果没有培训费,就没有违约金。  如果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服务期,就不存在违约金。
      培训协议不等同于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必须在劳动合同内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第一点,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点,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
    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服务期内离职,应当支付违约金。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劳动者违约的,需依法支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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