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尊敬的李律师你好!我遇到了一个法律问题请你指点迷津,代我上诉:2013年我从工头手中买了一间商铺,(该商铺是发包方卖给工头的)我和工头签了一份(房屋卖买合同)价值二十五万。该工程欠了砖厂石某砖款四万元,石某便和工头协商让我付房款时把这四万转付给他,因为石某和我是一个地方的人,我当时说我和工头房屋交接手续办完也可以考虑。后来工头和发包方因为工程款等问题而几度停工相互纠缠不清,工头卖给我房屋部分的工程也同时停滞了,工头也不见了踪影,民工和石某等很多人的工钱和材料款也没了着落,2013年9月份石某拿着一个纸条来找我说工头让他来找我付砖款,被我当场拒绝并告知谁欠找谁去这款与我无关……而去年12月份来了几个人说是黄羊法庭的,向我出示了一张(收据:今收到“我”交来房款四万元收款人“工头名”此款由我代付给石某砖款四万元)和一张石某对我的民事起诉状,当时我又气又可笑,并向法庭人员声明不认可、不承担的立场,他们问我工头下落和联系方式我也不知道。今年8月4号该法院送来一张传票让我8月9号去黄羊法庭,开庭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我再次向他们说明我的情况,但他们说到时候来了再说。8月9号我到庭见石某和工头都来了,当时是在一间房子里开的庭,法院两人和我们三人,工头说条子给了石某与他无关,我也向法庭表明了我的立场,对于那张条子不认可不承担!为什么我是被告?我没有欠石某一分钱…最后法院让我们看完笔录签字等判决书……昨天上午法院打电话来说判决下来了就挂了电话,我打了几次都不接,下午我去了法庭他们给了我一份判决书,判决我付给石某四万元及案件受理费950元如此判决我坚决不服,麻烦律师请你为我主持公道,为我代言!

2019-01-11 17:10: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对方当事人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第三百一十九条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一人或者部分人提起上诉的,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上诉仅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上诉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三)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承担有意见的,未提起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 交通事故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交通事故开庭审理程序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如下:

    1、开庭三日前通知诉讼参与人。

    2、审理前核对讼诉参与人,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当事人有关讼诉权利与义务,询问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3、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起诉请求和理由。

    3)出示证据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6)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所有的证据。

    7)质证双方就赔偿争议所得供的证据应互相质证。

    4、法庭辩论

    原告发言,被告答辩,第三人发言及答辩后互相答辩。

    5、法庭辩论终结,双方当事人争议核实清楚后法庭调查结束,应依法作出判决。

    6、法庭能够调解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及时判决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子。
  • 双方都同意离婚,单对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意见不同的在一审判决离婚后,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书生效。如果不及时提起上诉,在判决(调解)生效后,当事人不能就离婚与否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 出收据必须要写清收到钱款或者物品的姓名,用途、数量、状态。如果是特别重要或者保密的物品最好有2人以上接受。收据不能有文字上的歧义或修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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