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女儿18周岁暑假期间,被骗给他人(17周岁)借款高利贷担保近10万,当初对方说他来还的,现在放高利贷的上我门经常要钱骚侥。

2019-01-11 17:18:4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为高利贷的“高利”不受法律保护,所以面对借贷者不还钱,放高利贷者不会采取法律途径要债,而是以自己的势力采取违法手段强迫借贷者还债,这不是普通百姓能承受的。因此,如果确实需要借贷,最好是向银行或者亲朋好友借,就算借不到也不要借高利贷。
    如果因为高利贷而受到困扰,不妨借助法律的力量使自己不受迫害。

    如果放高利贷的人不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索要借款,却对其进行恐吓威胁,这显然违法的行为,建议借高利贷者报警处理。
    即使公安机关无法马上对这些人进行制裁或者处罚,但报警备案也是有帮助的,至少可以让放高利贷的人不敢轻易采取非法手段。
  • 借款利息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借钱的人不还钱,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的话,只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判决利息,超出的不判。目前中长期贷款年利率是
    5.6% 乘以4 等于
    22.5%,所以年利率超出
    22.5%的就是高利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由此可见,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在该期间内没有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除斥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债务人在诉讼时效到期后,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视为诉讼事项中断;但保证人超保证期间,仅仅让保证人签收催收单是不产生保证期间的接续的。因此,对于超保证期间的保证人,银行在发出催收通知书时,除非在催收通知书最后加上一条:“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
    ”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针对你所讲的情况,如果银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上,没有特别注明“保证人愿意继续提供保证责任”字样,银行就不能再向你主张权利。
  •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很多民间借款利率,竟超过银行同期利率30至50倍。但在查案的时候,这些民间借贷却往往让法官和民警无可奈何,只能当作普通的经济纠纷处理,原来放高利贷的人通过多种手段来规避法律风险,他们主要有以下这些手段:  
    1、借款时就扣除利息:比如借10万,只能拿到8万现金,月息20%,到一个月时,如不还本金,可先付2万块小钱(利息)。然后将房产抵押,如果最后还不上,抵押的房产就归放款人所有了。  
    2、借条不写利率,把利息加进借款数额内:9月3日南京白下法院审理一起借贷案:市民张某诉凌某夫妇去年8月借260万元,仅还100万元,要求被告归还余下的160万元。凌女士讲当时为到宁夏投资开矿,向张借款200万元,借期3个月,张提出月利率20%,并要求把3个月利息60万元加进借款数额,不写出利率,于是写成“借款260万元”。因开矿出问题,投资无法收回,难以如数还款。法官认为,“被告无法提供证据,不能仅凭推理定案”,还是判被告全数偿还。  
    3、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比如,市民向借贷公司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款6万元,期限20天,违约一天违约金6000元”、“借款16万元,期限20天,一天违约金
    1.6万元”。国安贷款担保公司总经理张志明向李某借款,多次签的是“合作协议”,上面写明的是“投资额”、每年固定利润率及期限。  
    4、口头约定利率,不留痕迹:多份借条,上面仅写借款数额和日期。大数额的借贷,放贷人会约对方到浴室“裸谈”,目的就是防止对方悄悄留下录音证据。  群众遭高利贷逼债,被追债人跟踪,或干脆“住”进家中,常常会先打110报案。警察来了解后,只将之看作民间经济纠纷,劝他们向法院起诉解决。警察一走追债人员便又继续进行威逼恶索。很多因此引发的案件,最后都是以非法拘禁、暴力伤害定罪的,而“高利贷问题”并没有受到追究。于是,出现了大量的高利贷发放者起诉欠款者的案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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