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个体工商户的规定最早见于1987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通则》
26、
28、29条,这里只是对个体工商户的民事主体资格进行了认定,其中29条就是规定这种民事主体对外承担的就是无限
连带责任。
87年国家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也是说个体工商户对债务应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另外,在我国对经济实体的责任承担,只有公司的出资人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
公司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其他的类型的企业,包括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都是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