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土地法明文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有当地国土主管部门或者县乡人民政府调查处理,那么,鹤壁市法制办有权受理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纠纷的行政复议案件吗?

土地纠纷
2019-01-11 23:43: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处罚实施的法律,属于行政程序法的范畴。行政实体法是为当事人设定实体上的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管理法、安全生产法等。
    行政复议法是规定行政复议的提出、审理、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属于行政程序法。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缘由、过程,依据,决定的作出等程序性规定,亦属于行政程序法。
  • 比如土地纠纷调处的程序因争议双方的主体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  
    (一)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土地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解,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  
    (三)协商、调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如属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四)发生严重的侵犯行为,引起重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事故,触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处理。  
    (五)跨越县、市、省级行政管辖区的土地权属争议,各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这类纠纷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的土地管理机关组织有关部门临时组成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裁决,并经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执行。  
    (六)地方单位或个人与驻军发生的土地权属纠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当事人双方的土地跨县、市、省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七)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土地所有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 农村土地争议律师给予建议如下: 买卖房屋、经营承包地等全部过程都只是你们俩家私了算,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现在人家的原承包合同依然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山林经营权证等还没有注销,现在你说这些土地是你家的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合法的土地转让流程是:首先由转出方和转入方就转让问题协商一致后,写一个土地转让申请书交发包方(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发包方同意后,转出方和转放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转出方和转入方各执一份,交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并及时配合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如果当初经过这样一个过程,这份土地堂堂皇皇的就归你家了,现在也不会再出现这些不该发生的纠纷了。
  • 土地违法案件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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