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父亲档案上1982年开始参加工作,性质属于临时工,后来国家实行社保制度,但是因为当时企业在农村,没有给缴纳保险,直到1991年,才给缴纳社保,时间大概是60个月,之后,企业被收购,父亲也直接被买断,社保手续转移到了社保中心。2011年,我去给父亲办理补缴,想补缴最少的钱,达到办理退休的条件,所以,对方给予了我,补缴1986-1991年时段的补缴资格,让回家等待直至60周岁,生日前一个月来办理退休。今年,父亲满60周岁,我们的情况是,82年以临时工性质参加工作,然后保险缴纳了130个月。社保中心说,我们的情况,有可能不能批复,原因就是,视同缴纳的时间,是临时工,不能算工龄,并且,一旦不能算,也不能补缴了,只能是从现在开始交,直到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请问,我们这种情况,一旦社保中心说不能视同,可以有法律依据去找吗?对方说,我们当时办理的时候,唐山市的政策松,就算是临时工也可以算工龄,只是现在政策严格了,有可能不能算工龄了。

企业法律顾问
2019-01-12 08:00: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法律规定,部分特殊工种职工、符合特殊条件的职工可以依法提前办理退休。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提前退休:

    1、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3、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 一、退休与买断工龄无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照常退休:
    1、男职工和女职工退休的年龄是不同的,男职工需要年满60周岁,女职工则是年满50周岁就可以了,前提满足了还需要有工龄满10年,注意是连续不是累计。
    2、如果是丧失了劳动能力,并且确认属实。这类情况下,男职工退休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同样的连续工龄满10年。
    3、上一条是针对普通职工来说,特殊工种下职工(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的退休年龄有所下降。在这类情况下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同样的工龄满10年并且是连续的。
    二、退休工资的计算模式
    根据最新的退休工资算法:每月退休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从上面的公式可以看出,退休工资由两个部分构成。其一就是基础养老金。
    (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基础养老金
    其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实际账户累计额/计发月数(60岁退休按139个月计算)。
    现在代价都在说的工龄问题与你的退休工资是有直接关系的。工龄越大就越值钱,所以现在有些单位为了自己的小利益,而让员工的工龄归零然后重新开始计算这样以后发放退休金的时候就会少一部分支出。
    现在退休金按照工龄的长短来决定退休工资的多少,即工作一年就是100块的退休金,20年就是2000元以此类推。
  • 社保如何征缴,  
    1、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20%);劳动者按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2、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不同行业的危险程度和工伤(含职业中毒)事故发生频率确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分别按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缴纳。  
    3、失业保险费的征缴:本市按照工资总额的3%征缴失业保险费,其中企业缴纳2%,个人缴纳1%。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工资中代扣缴。  
    4、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医疗保险费的征缴比例另行制定。  
    5、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女职工生育保险费按各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
    0.7%缴纳。不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社会人均工资为社会保险费征集基数。
  •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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