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想像您请教一个问题。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生有一子,现女方觉得男方性格不好,还沾染毒品,提出分手,。男方主张儿子的抚养权归他,女方对此没有提出异议。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赔偿青春损失费吗?

2019-01-12 08:07: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符合规定,就可以得到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姓名、肖像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符合规定的,结合当地情况依法予以判决。当事人和解处理的,司法机关不干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 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根据此规定,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需要由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认可。采用这种抚养方式,需要一定的客观条件,要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和保护其合法权益。
    有的当事人在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反悔,不履行协议,当事人双方可以就抚养问题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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