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

请问:公司改制,我有改制补偿金吗?

1988年8月进A厂工作(有招工审批表)。

1996年7月被A厂除名(有除名书)。

1997年7月进B厂工作。

2002年B厂为我办招工手续,我在《招工审批表》“参加工作日期”填1988年。

公司和主管部门均盖了章交到人才中心。

2003年1月人才中心要我提供1988年的《招工审批表》。

春节,我去A厂提档案被拒绝,理由是:既然B厂为我招工,那么就要由B厂发函去调档案,A厂才放档案,A厂不将档案交给我个人。

春节后,我请求B厂发函调档案,B厂办事员的意见是:因为你到劳动局乱,所以现在已经不给你办理了。

我又到人才中心说明我提不出档案,故交不出1988年的《招工审批表》。工龄定为1997年也行。但人才中心回答:他们只对公司,不对个人,我有什么意见和想法只能跟公司反映,公司会到人才中心处理的。

7月,我反映给公司总经理,总经理也口头答应,但最终还是未发函调档案。

2004年1月,我向公司工会反映,被拒绝。

3月,我请求劳动局发函调档案,被B厂发《函告》阻止。

8月,B厂改制,改制补偿金是政府拿出,政府只给身份是国有身份的职工改制金,因我的招工手续没有劳动局的审批,我的身份还不是国有身份,因而没有得到改制补偿金。

12月10日,仲裁败诉,原因是我的身份不是国有身份。

现准备起诉法院,但听律师说法院还是只认证据,不认原因,故败诉的可能大。是否有这种说法?

整个招工过程,是由公司行为所致。这笔改制补偿金应由公司补给吗?

仲裁
2019-01-12 09:24: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2006年6月1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明确了,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
    (二)》第五条对上述复函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该条规定将转档纠纷直接规定为劳动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产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转移档案或者要求丢失、损害档案赔偿损失的,应当属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劳动合同本身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故人事档案纠纷,属劳动争议范畴。
  • 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工龄应该如何计算?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 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 33号)第4条的规 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 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 单位的工作时间。
    需要注意的是,此处还规定了关于成建制调动和组织调动等原因 而改变工作单位的,解除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劳动者的工龄的计算 问题,即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 门作出规定;其他调动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
  • 什么情况可以连续计算经济补偿的工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基础上就工龄计算做出明确约定予以连续计算的,应予认可。
    应当注意的是,原用人单位和新用人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并不能否定其各自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独立性。通常说的关联公司,是指在出资或组织上有密切联系的两家或数家公司,如控股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参股公司与被参股公司、参股公司与参股公司等。
    但这种出资或组织上的密切联系显然并不影响各个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也不影响各个公司对外法律关系的独立性。《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明确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  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当然,没有证据也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只是有败诉的风险。
      部分证据由用人单位保管的,由用人单位负有举证义务,这叫举证责任倒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