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老公是06年通过相亲认识的.08年领的结婚证.09年10月举行的婚礼.因为住房问题.我们一直两地分居.当年我们结婚的时候他们家没给过一毛钱彩礼.整喜酒的钱也全都让他父母揣兜里.我连钱的样子都没见到.这三年他对我不管不问的.我在10年生了病.无力工作.他也不管.都是我妈在照顾我的生活.我妈今年都70了.我实在过不下去了.向他要..他也是推三阻四,实在推不过去了.才给那么点生活费.三年加起来才给了不过两万.我还要吃药治疗..他根本没有尽到做老公的责任,我们结婚三年来.去年我和我妈去了舅舅那边.我舅舅在西安.离我们这儿做火车都得一天多的时间.因此没能赶回来给他父母过生日.但以往年年我都去的.钱也没少给.都是我自己的以前存的.但是我妈过生日.他从来都不理.直到今年他通过公积金贷款买了一80平的房子,叫我去那边办了个公积金贷款合同.我妈跟我一起去的.想说看看房子.正好赶上我妈70大寿.他才给了900元.我本来见买了房子挺高兴的.觉得日子有昐头了.有了房子就可以一起生活了,谁知他跟我说开发商没给他合同.我觉得不对劲.就去找开发商要购房合同.开发商告诉我送去申核了.暂时拿不到.不过他告诉我老公是以他自己的名义买的房子.合同上没有我的名字.面我老公他却跟我说合同上有我的名字,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其实我不在意房子有没有我的份.但是他为什么这么骗我.我实在受不了.他根本就不在意我.我决定离婚.但是我想问这种情况下那房子的贷款在我们离婚后.我须不须要承担什么费用?房子本身我还没搞懂是不是共有财产.但是我没打算要.我只想离婚.还我自由.跟他在一起三年.我的心好累.但是因为长期分居.各种阻碍.种种原因.我们没有发生关系.我向他提出离婚.他威胁我说如果我真要离.他就告我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不肯与他发生关系.天知道不是我不肯啊.这不是我一个的问题吧.他要以此要胁我.要么赔偿他的精神损失费.要么跟他睡一晚.要不他就不放过我.死也不离婚.把我拖老.现在这种情况.他的所作所为让我真的有些恨他了.我不想在离婚之时还要跟他睡.我做不到.但我家里很穷.说实在话我赔不起.我也不想赔偿他.而且我都没向他索要青春损失费.他凭什么这样对我.我要如何应对.才能尽快的顺利离婚????而且他把我逼急了.我真想向他索要青春损失费.我可以要吗?

离婚
2019-01-12 10:12: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确定财产归属的关键是区分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是在婚前取得,如果没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无特殊规定或约定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财产2根据《婚姻法》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
    (三)项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应当认定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17条规定的“所得”是指权利取得时间,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继承是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即从1999年李女之父死亡时取得了继承权。此时,虽然两人分居且正在诉讼离婚,但是婚姻关系并未解除,尽管李女并未实际占有该遗产,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财产3,虽然在夫妻婚后即由夫妻两人实际使用,但是属于男方叔叔所有且一直未办理过户,双方没有签订赠与协议,现在车主否认赠与,由此可以认定夫妻没有取得该车所有权,不能对他人财产进行分割。对第4项和第5项均属双方各自的专用品,且价值相当,根据婚姻法“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之规定,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一方不想离婚,另一方想要离婚的,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
    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A、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B、户口本
      C、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D、结婚证
  • 一方不同意离婚,财产分割问题: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离婚时双方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 另一方进行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