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一胎和二胎间隔多长时间不违背二胎政策

2021-05-23 22:04:18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二胎政策可以这样理解:农村户口的话,头一胎是女的就可以生第二胎,但是前提条件是年满28周岁的夫妇,否则两胎要相隔四年才可以生第二胎。如果头一胎是男的,无论是什么户口都好,只能生一胎。
    这是汉族的基本情况。  少数民族的政策是这样的:少数民族人口是我国人口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也是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少数民族居住区一般人口密度较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
      新中国建立以后,中国少数民族人口增长很快,为了少数民族的繁荣昌盛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几年来,在少数民族中也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的生育政策。
      12种情况能生“二胎”  ⒈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⒊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⒋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  ⒌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⒍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⒎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⒏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⒐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⒑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⒒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⒓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 以苏州生二胎为例的政策是怎样的?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生二胎的条件如下: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二)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或者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三)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四)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六)一方为两代独生子女或者夫妻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三)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四)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六)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特殊情形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在批准之日起七日内报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