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和他男朋友今年年初订婚的婚姻,当时双方父母都不太同意他们的事情,没办法就勉强同意,男人当时收到6万8千日元的礼物,订婚后一直住在男人家里,女儿说婆家对她不好,想从男人家出来,男人不同意,他们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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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通常是男方在
结婚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钱物。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事实上,这种观念是不合法的。根据《[law@]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law]》第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因此,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也应当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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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