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之前因为一些私人纠纷(非经济纠纷),对方一伙有7.8个人到我工厂来闹事,打砸损坏物品,前后来了有4.5次(前几次陆续损坏工厂里一些工具,产品,门窗等,数量不是很大,后来割坏我们两辆车子轮胎,杂碎玻璃,拿走车中工具物品,驾驶证行驶证厂里公章等)还在工厂门口大吵大闹,拉电闸,阻止工人做事,严重妨碍工厂工作。每次都有报警,警察来了都是劝说他们离开,但隔天再来。

最后一次来上门打人,对方先动手打人,我被对方按在地上打时,我们这边有人过来拉扯再三强调让对方放手,对方不放,然后拉扯过程中导致打人者轻伤(鉴定为轻伤二级)。当时我被打到短暂昏迷,送医院急诊,(医院检查为头部外伤,不严重)。因为我有先天性心脏病,对方打我时,我们这边的人可能太紧张,导致对方轻伤。

现在要是按照正常法律程序,我们双方都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我们是属于正当防卫吗?也需要赔偿对方所有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等一切费用吗?我们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可以帮忙分析下吗?谢谢

经济犯罪
2019-01-12 11:14: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为正当方位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防卫过当,需要在过当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因为正当方位而给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的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防卫过当,需要在过当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 如果依法构成正当防卫,不管是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都不应该承担。但是超出必要限制,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 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精神损害赔偿仍然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救济手段。

    就广义而言,精神损害赔偿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但其中最主要、最基本的救济方式是赔偿损失。
    (2)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多种功能,如补偿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调整功能,等等,但是作为财产赔偿,其基本功能必然是填补损害。
    就财产损失而言,赔偿的目的完全着眼于填补损害。精神损害是无形损害,绝大多数的精神损害无法用财产的标准加以衡量。但是,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就是以财产的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精神利益损失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确的填补损害并使该损害得到平复的功能。
    在这一点上,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有所不同,但就填补损害的基本功能而言,却是一致的。

    (3)我国民事立法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之一是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的两个条款均规定有"赔偿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与该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责任方式中的"赔偿损失"系同一概念。
    因此可以理解我国的赔偿损失责任方式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这样可以构成一个逻辑分明、层次清楚的完整赔偿结构。既然如此,确认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财产赔偿责任,既有事实根据又有法律根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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