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本人所住小区物业公司于2011年8月在单元门口贴出告示说是服务到期将撤出,过几日新的物业公司也在单元门口贴出告示并说明将接管本小区物业服务并催缴物业费,但至今没和业主签订新的合同,本人可以拒交物业费用吗?谢谢!

2019-01-12 12:06: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交物业管理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将房屋出租,租赁合同中注明了物业费有租住户缴纳的
    3、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的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4、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
    5、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6、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7、物业公司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8、物业公司不经业主许可自行增加的收费项目;如果要审查,业主无权审查物业收支账目,但业主可以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约定是否可以或通过什么方式审查。物业合同是否约定保管车的义务,物业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签订涉外合同所遵守的原则:
    一、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订立涉外合同时,不得违反我国的司法管辖权、税收管辖权等,不得有损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
    二、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一点同国内的合同是相同的。
    三、适用国际惯例的原则
    适用国际惯例是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趋势。当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国际惯例有:国际商会制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法协会制订的《华沙—牛津规则》,国际法协会500号文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此外,还有一些通过标准合同所形成的行业惯例和长期流行于某些行业中的惯例。
  • 物业服务费的诉讼时效: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 如何收取小区物业费,   
    (一)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收费包干制,物业服务企业往往采取降低服务支出费用的方式,从而暗中提高企业的利润。表现在具体收费中,就是降低服务质量,减少服务人员,扩大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乱收费。  
    (二)酬金制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其中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企业酬金之外的部分完全转入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监督使用。  实行酬金制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相对会比包干制的费用较高,但这是一个相对公平、透明的方法,为业主提供的服务,基本能够做到质价相符,并且不断变动的酬金比例可以激发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积极性,促使其不断的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整个住宅小区服务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自身的发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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