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有这样一个问题,我有个情人在一起生活了八年了,没有结婚登记,她也没有离婚,她把我骗的和我老婆离婚了,今年我出了一次远门回家是她把房子搬走,现在人找不到了,电话不接,请问我怎么办。

离婚
2019-01-12 12:36: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l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依照一般民事诉讼程序,经过当事人的申请,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传唤被告。另据《民事诉讼法》第84条第1款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些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保证法院诉讼程序的正当完成和公正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 夫妻离婚,房屋归于一方的,可以按照正常的房屋买卖流程进行交易。
    房屋买卖的流程一般为:
    1签订买卖合同
    2准备首付款,冻结;
    3评估公司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4向银行申请贷款,等银行审批;
    5网签;
    6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
    7缴税领证;
    8银行解冻购房款;
    9抵押登记;
    10物业交接,水电过户;
    11土地证查档(办理土地证);
    如果是一次性付款的取消
    3、
    4、9项 第2项换为,准备购房款。
  • 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债权相对性的原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在债务人结婚后向其配偶主张权利。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但债权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